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的勞動合同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
2022年06月27日
*格式條款是合同內容的體現,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是合同不同簽署方式和載體的體現。合同內容是否被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要根據具體合同條款來判斷,與合同的簽署方式和載體無關。
(1)勞動合同模板存在被認定為模板合同的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模版,由于系用人單位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勞動者協商,勞動合同條款存在被認定為格式合同風險。
(2)并非只要屬于格式合同均被認定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綜上,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并不是所有格式條款都屬于無效條款。
(3)如何規避勞動合同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格式條款
*合同格式條款的擬定應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六條的約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為規避勞動合同因屬于格式合同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保證勞動合同條款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且“規章制度”條款需要符合 “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已向勞動者公示(員工知悉)”三個條件。
(4)企業使用電子簽名進行勞動合同簽署,不會影響勞動合同是否被認定為格式合同
*電子牽作為合同的簽約工具,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不會因使用可靠電子簽名簽訂勞動勞動合同,而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